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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7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真心帮扶 解决执行难题

2011年5月,河南省宝丰县法院闹店人民法庭庭长朱正栩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原告柳某夫妇是宝丰县闹店镇某村的农民,因为10岁的儿子不慎落入村外池塘溺水死亡而起诉,要求作为池塘使用人的宝丰县寺坡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有人寺坡村委会以及作为池塘建设人的宝丰县烟草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48000元。

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者与寺坡村委会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涉及该塘坝项目中的烟水配套工程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及管理事项,从而导致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各方推诿,不愿承担责任。

通过分析,闹店人民法庭合议庭认为,该塘坝的产权所有人寺坡村委会和实际使用人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也有一定的责任。烟草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考虑到当事人都是乡亲,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一直试着进行调解,帮助他们认清各自的责任,减少双方的情绪对立。”朱正栩说,由于合作社和村委会都缺乏赔偿能力,最初的调解并没有成功。

经调查得知,事故发生前,合作社已实际停止经营并负债20多万元。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朱正栩想办法帮助农业合作社重新开展经营活动,从而解决赔偿能力问题。经过努力,她终于找到了投资人。最终,合作社与原告夫妇达成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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