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法 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6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律不支持 随意混淆劳动关系
潘志强 吴子浩

工作近4年,却莫名成了另一家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来无锡务工的小刘最近就碰上了这么个稀奇而又让他郁闷的事情,无奈的他只能求助于法律。近日,江苏无锡市滨湖法院就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4年前,小刘经人介绍到锡城某公司工作,当时并未签订劳动协议,直到一年后,公司才与小刘签了一份合同,但合同具体内容小刘却并未细看。不久前小刘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在跟公司协商无果后,他只能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不料公司当即翻脸,通知小刘不用上班了。同时声称小刘是一家外省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还拿出小刘在三年前签订的那份实质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面对强势的公司和亲笔签字的合同,小刘万般无奈,只能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派遣仅适用于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而小刘在岗时间已超过6个月,且从事的是该公司主要业务岗位,不符合劳务派遣条件。同时,小刘在4年内工作岗位未有变化,也从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且公司在小刘入职后超过1年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可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法院最终判决小刘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责令该公司依法支付小刘相应经济补偿金。

点评:目前,社会上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风险,有意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意图在员工出现突发状况或离职后撇清法律责任。对此建议,务工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看清合同类型和条款细则,做到防患于未然。此外,用工单位也要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要掩耳盗铃、自作聪明,同时更要勇于承担企业责任,以免最终既遭受经济损失又丧失企业信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