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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6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施药”引出的法律责任
席 悦 卢 涛

农家少闲日,六月人倍忙。夏季来临,麦子收完了,玉米、花生等农作物就到了播种季节,一些时令水果也到了收获的日子。为确保丰产丰收,防虫除害,很多农民会适量地使用一些农药杀虫剂。这里提醒大家,使用农药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小心,否则,一旦使用不当或涉嫌滥用,就可能触犯国家法律,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下面几个案例说的就是“施药”引出的法律责任。

养护树木本无错 致人损失要补偿

一天,某养护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部分树木进行了农药喷洒,其中某路段距离原告王先生开办的养蜂场仅200余米。农药喷洒后,原告王先生发现自己饲养的蜜蜂开始大批死亡,因正值流蜜期间,导致该蜂场6、7月份蜂产品产量受到严重影响。经鉴定机构鉴定:该蜂场蜜蜂农药中毒死亡60%以上;蜂群损失2.36万元,蜂产品收入损失3.9万元,合计经济损失6.26万元。该养护公司员工在喷洒农药时,未事先通知原告王先生。遂形成法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养护公司应尽可能避免蜜源花期在养蜂场附近喷洒农药,必须施药时,应事先通知原告王先生,以便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现被告养护公司在喷药时,未事先通知原告,造成原告蜜蜂大量死亡,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所产生的合理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养护公司赔偿王先生6.26万元。

点评:喷洒农药治理害虫是生产、生活或者城市管理的合理需要,但使用这些往往含有剧毒的农药的行为并非一般的民事行为,其行为具有特定性。根据民法原理,特殊的民事行为附有特殊的义务,由于喷洒农药的特殊性,这就意味着喷洒人应当履行一些特定的义务,比如说喷洒农药之前,对周围居住人员、单位的提前告知义务;农药喷洒之后,在醒目位置挂牌提醒的义务等。

农药喷在自家地 贻害他人要担责

2013年3月份,为了确保自己种植的香椿树有个好收成,家住农村的李某向栽种在自己地里的香椿树喷洒了农药。同村的高某平日以养羊为生,他在放羊时,羊群从李某家的地里经过,六只羊因吃了沾染了农药的草而中毒死亡,高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5000元。李某认为其在自己地里喷洒农药,是完全合理合法的,高某不应该到自己家地里去放羊,同时,农药喷洒后进到地里时会有明显的气味,高某不及时地将自己的羊赶走,从而导致了事情的发生,因此高某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审理指出,李某虽然是在自己家地里喷洒农药,但是其在喷洒后应当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而高某也并非特意要到李某的地里去放羊,只是在放羊的途中路过而已,李某的行为对高某造成了损失,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高某对自己的羊没有尽到较好的看护责任,对所发生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经过法院调解,李某赔偿高某损失3000元。

点评:使用农药时,使用人除了要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说明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同时,也不应该将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因为这将会对潜在的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即使是合理使用农药,使用人也有公示其警示性告诫的义务,最好在喷洒农药的区域设置防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相邻地块之间在使用农药时也要注意风向等问题,防止所使用的农药对邻近地块作物、动物等造成不良影响,从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喷药本意为防盗 放任后果被判刑

2012年夏天,张某种植的西瓜到了收获的季节,他发现自己家的瓜地经常被人“光顾”,辛苦种出的西瓜常被别人摘走。为了给偷瓜人一点“教训”,张某给自家的西瓜喷上了高浓度的剧毒农药钾氨磷。第二天中午,村里的五个小学生溜到张某的瓜地里偷了两个西瓜吃,很快几个孩子都出现了呕吐、腹泻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三人均系农药钾氨磷中毒。孩子家长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很快,张某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了给可能来偷西瓜的人以“教训”,明知在自家西瓜地里喷洒高浓度的剧毒农药钾氨磷这一有毒物质可能会引起不特定人中毒甚至死亡,仍予投放,其行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五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予惩处。但考虑到张某的行为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其实施犯罪是因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不知法,不懂法,不能正当维护自己权利所致,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其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点评:我国法律中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故意前提,且指向不特定多数人,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社会危害性。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农药被不当使用,一旦相应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要件,将会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农药为捕鱼 损害较大担刑责

一天,王某与赵某相约到某村的鱼塘去捕鱼,在捕鱼时向鱼塘中投放了“甲氰菊酯”农药3瓶,造成该水库中的鱼全部死亡。经鉴定机构鉴定,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26300元。王某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赵某为捕鱼,将三瓶农药“甲氰菊酯”投放在由他人承包的鱼塘内,二人应当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且故意放任该后果的发生,造成他人财产损失26300元,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二人能够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决定对二名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点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农药被滥用,因为其往往毒性较大,可能会给他人财物造成较大毁坏,进而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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