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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4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苏 琳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灯塔村人张某某,于2002年至2006年4月间,以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名义,以借款、入股的形式,按月息15%-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红,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金某某及公司经理叶某某,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3.35亿元,至案发时仅偿还了842万元。

张某某采用的作案手段是:1、利用乡情,向本村村民集资。2002年至2006年3月期间,张某某以投资的名义,按18%的年息向灯塔村170名村民集资或借款,共计4938万元。2、扩大范围,向个人和单位集资。张某某用房产、店铺以及其他资产作担保、抵押,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49人、单位3家吸收存款,共计1.94余亿元。3、输送利益,向银行员工集资。2004年11月至2006年3月间,张某某以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工程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自己担任董事长的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浙江丽水市某农村合作银行的47名员工及其家属等吸收存款614.5万元。4、公开设点,向社会公众集资。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叶某某合谋在丽水市花园路设立集资点,向社会集资。截至2006年4月初,该集资点共向社会公众424人吸收存款8529万元。

2006年5月8日和6月14日,张某某夫妻被丽水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7年4月3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某及同案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6月18日,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案犯叶某某、金某某也受到相应的惩处。 (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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