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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4年4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警惕“网络版”非法集资
本报记者 李万祥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个人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呈现“千帆竞发”的态势。互联网金融在“众生喧哗”中存在哪些风险?针对网络贷款成非法集资高发区,相关监管如何到位?

“网贷”成非法集资新平台

2013年,山东省莱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康某以莱芜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旗下的“乐网贷”为平台,以高额回报(年利率22%-24%)为诱饵,诱骗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公众投资,不到半年,受害人就扩大到1800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涉案金额1.2亿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版”非法集资案例。来自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立案年均2000多起,涉案金额200亿元左右。非法集资案件呈持续高发态势,而且网络借贷成非法集资新高发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3个罪名,即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目前,“网络版”非法集资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实,互联网金融形态中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现象已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

2013年11月25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的有利条件,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造成大量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同时,证监会也表示,一些不法分子将“原始股”骗局转移至互联网,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C2C商务平台等进行公开宣传,并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聚敛资金。

此外,支付宝、微信等虽然采用了一定技术手段解决了互联网准实名认证的问题,但安全性仍存在诸多不足。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景新海指出,身份验证依赖于客户手机号码,一旦客户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等基本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复制手机SIM卡,利用掌握的用户信息,控制用户的手机银行甚至开通其手机银行,进行犯罪活动。

显然,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成为当下金融研究的一大课题。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相关配套法律约束不完善,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案件时有发生。

依法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及“公开宣传”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专门针对非法集资方面的第3个指导意见。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次《意见》则明确,“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从“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到“各种途径”,这一条解释的变化无疑对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提了个醒。

“以众筹融资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若任其非法发展,严重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克枫说。

在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同时,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相关部门也应当把握两条底线,第一,监管的实施不能以遏制创新、降低金融效率为代价;第二,监管的实施不能成为保护既得利益者的工具。

另外,上述《意见》明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据了解,目前众筹融资大多是为项目融资,投资人的回报必须是实物,并非资金、分红、利息、股权等回报。

众筹业内人士表示,因为有法律的限制,股权众筹比较少。股权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就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擅自发行股票犯罪。

“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其走向合法发展路径,不能让互联网金融成为法外之地。”姚克枫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来说,也不能给予过重打压,而要“因势利导”适度监管,给予其宽松合法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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