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江苏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每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通过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同案犯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