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发布,有助于商业银行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也将帮助银行逐步恢复其融资功能。但就长期而言,上市银行仍需多管齐下补充资本,优先股毕竟只是一个一级资本工具
4月18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准入条件、发行程序、合格标准等,意味着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已无政策障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最大的好处是可为银行开辟新的再融资渠道,进而提升银行股整体估值。”国泰君安投资顾问赵欢表示,发行优先股是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捷径,将大大减轻上市银行普通股的融资压力。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单一,资本补充也主要依靠自身利润留存、发行普通股和少量次级债券,渠道过于狭窄。”中国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说,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有助于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同时,其条款必须符合银行相关资本管理办法中有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此次《指导意见》发布,对优先股股息支付、投资者回售、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条款给予了明确,备受市场关注。按照相关规定,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没有到期日,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
“与债券不同,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绝不等于强制股息,根据商业银行的业绩情况来决定是否派息与派息多少是非常合理的。”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股息支付条款,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这为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不过,中国证监会市场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取消优先股股息还要充分考虑股东利益,不能随意滥用,须满足商业银行相关资本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
在投资人回售等方面,《指导意见》称,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同时应根据《资本办法》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这里的‘触发事件’指的是当面临公司破产、连续几年没能力分红或重大资产不确定时,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使公司股东可以行使表决权等正当权利。”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表示。
“虽然优先股具有向银行倾斜的趋向,但《指导意见》的发布将更多地为银行股带来重大利好。”李大霄认为,目前很多银行跌破了净资产,基本失去了融资功能,优先股的开拓将帮助银行逐步恢复其融资功能,进一步缓解上市银行资本补充压力,提升银行股估值。
此外,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也并非只面向上市银行,《指导意见》对非上市银行也打开了口子。“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时,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当前,随着业务发展及规模扩张,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逐步显现,资本补充压力正在加大,短期来看,试点优先股无疑是一个重磅利好消息。不过,赵欢表示,就长期而言,上市银行仍需多管齐下补充资本,优先股毕竟只是一个一级资本工具。
“另一方面,对股东来说,若股息率太高,相当于银行发放高利贷,对普通股东会造成一定利益侵犯。”桂浩明强调,对整个资本市场来说,若股息率居高不下,将使得一部分资金热衷于通过购买优先股来获取低风险和高收益,进而抬高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降低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