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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4年1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轻判等于纵容
□ 杨国栋

如果从轻处罚,无疑是纵容其继续违法。

庞女士的车被追尾后送到4S店维修,8万多元的车,修车费高达2.7万元。把4S店告到法院,经鉴定,“更换的多个零件与此次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赔偿5500元鉴定费,但鉴于“所更换零部件现已安装至庞女士所驾驶车辆之上,原告已实际享有、受益”,因此只需再退还工时费和零件费总计1200余元。这判决真让人看不懂:明明证实4S店存在“过度维修”,怎不对其进行处罚并判决全部赔偿消费者损失呢?

根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更是将赔偿额提高到3倍。而法院这种“维护”4S店的判决,却使得欺诈成本如此之低。人们不禁要问了,这点罚款,能让4S店改邪归正吗?

何况像庞女士这样“懂得维权”的消费者本来就不多。难怪现在“过度维修”、“以换代修”、“以次充好”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成了汽修业的潜规则。每年因此被骗的消费者估计也不在少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建议有关部门应彻查该店历年维修记录,为其他消费者挽回损失。如果从轻处罚,无疑是纵容其继续违法。这样的判决,明显属于错案,理应纠正并追究责任。

对于没有专业知识,更没有专业检测工具的消费者来说,光凭肉眼很难揭穿修理企业的骗局。因此主管部门的监管就显得更为重要。如果说“过度维修”、“以换代修”还只是商业道德问题,那“以次充好”就不只是骗钱这么简单了,可能导致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及车内人员及无辜路人的生命。这已经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了。有关部门绝不能掉以轻心,坐视百姓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对汽修业不仅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日常抽查,鼓励知情人举报违法企业,必要时还应在修理企业安装联网监控探头,保留证据,震慑不法奸商。毕竟,轻判就等于纵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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