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接力改革大业·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回眸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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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1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时代记忆

启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通知》指出:“中央确定在安徽省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少数县(市)试点。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摸清情况,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安徽再次成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先锋。

经过努力,到2002年,安徽的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

大幅度减轻了农民负担。据测算,2002年安徽农民人均政策性负担为68.4元,比改革前减少41元,减幅达37.5%。如果加上减少“两工”、规范涉农收费和制止农村“三乱”等减轻农民负担的因素,安徽农民负担减轻的幅度更大。

基本确立了新的农村税费制度框架。通过改革试点,安徽基本确立了由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农村税费制度框架,农民负担的刚性约束机制逐步形成。

基本保障了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完善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开展各项配套改革等方法,逐步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和乡村两级运转机制,基本保障了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基层组织基本运转必不可少的经费需要。

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全面实施退耕还林工程

1999年,四川、陕西、甘肃3省率先开展了退耕还林试点,由此揭开了我国退耕还林的序幕。2002年1月10日,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召开退耕还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同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这一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在适宜退耕还林的地区,农民可自愿把不宜耕种的坡耕地转变为林地草地,政府按统一标准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和现金补助,以及用于造林的种苗和补助。退耕还林的范畴还包括退耕地还林、还草、还湖和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国家对退耕户的粮食补助,在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和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分别是每年每公顷2250公斤和1500公斤,现金补助是每年每公顷300元,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为每公顷750元,补助年限为5年到8年。退耕户还享有林木所有权,在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承包期可延长到50年,允许继承、转让,到期后可依法继续承包。

由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期和政策兑现期长,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必须通过立法来保持退耕还林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退耕还林条例》,标志着退耕还林从此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当时,我国在粮食库存较多的情况下实施退耕还林,不仅能促进生态建设,也可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

退耕还林工程成为中国乃至世界上投资最大、政策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群众参与程度最高的一项重大生态工程,为我国在世界生态建设史上写下绚烂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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