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政府既要“做减法”又要“做加法”。“做减法”,即要降低社会组织成立的准入门槛,减少对社会组织的过多干预;“做加法”,即要大力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和适宜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土壤。
前不久,国务院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日益分化、利益日趋多元、问题日渐复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任务日益繁重,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要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但是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仍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充分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就成为必然选择。培育发展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政府既要“做减法”又要“做加法”。“做减法”,政府要降低社会组织成立的准入门槛,减少对社会组织的过多干预,扩大社会的自治空间,充分发挥公民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加法”,政府要采用多种政策措施大力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和适宜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土壤,激活和发挥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把社会组织打造成为新型社会治理主体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这其中,需要抓好3个重点。
一是大力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做好这方面工作,必须先破除制度障碍。“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落实,逐步消除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根据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十二五”期末,每个社区将拥有5个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为此,各地要大力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度,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提供帮助。
二是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要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首次将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列入财政预算。实践证明,政府让出空间,放权给社会组织,可以逐步培育社会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修复能力。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组织还可以满足不同群体参与公共事务的多层面要求,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搭建起平等对话平台和沟通协调机制。社会组织为公众参与公共生活提供体制化渠道,成为柔性化自我管理和理性化意见表达的组织载体,有利于社会和谐。
三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政府在给予社会组织充分的发展空间、成长资源和信任的同时,必须依法严格监管。要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形成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等各环节信息共享及工作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还要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并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自律性,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