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9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培养主动维权意识
马立群

对一部法律的修改,刚进入二次审议,改动条款就近三分之一。如此“大刀阔斧”,在共和国法律修改史上是不多见的。

两个月前启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绝对是今年消费领域中的头等大事。据一项近6000人参与的民调统计,有65.7%的人在密切关注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审议进程。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从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立法理念入手,与时俱进,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有助于充分保护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大幅提振消费信心。法律修订案对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进行了规范,确立了后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地位,这些新鲜内容让消费者有了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明确规定鲜活易腐等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将惩罚性赔偿由2倍提高至3倍,并规定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等条款厘清了责任,细化了维权事项。

法治经济时代,各项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浩繁的法律条款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毋庸讳言,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是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好维护者。做一个成熟的消费者,基本素质就是要熟知自己的权利义务,明白维权程序,掌握维权技巧,从而在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要学会从法律中找“说法”。消费者能否实现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意识。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利益的侵害,显然就是违法行为。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需要增强法律意识,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明晰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在遭遇侵权违法行为时主动依法维护。因为这不仅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对社会的责任。

当然,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也应当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依法自我约束,处处展示一个文明守法的现代消费者形象。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