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者联盟成立于1936年,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其主要任务是对商品进行比较检测,公布结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品的客观情报;通过发行杂志、书籍,联合管理报栏、电台节目等指导消费。该联盟还设有3个倡议办公室,它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每年检测商品项目65个、专题研究项目93个,有2000个微型胶片以提供相关资料。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现已建立了完整的体系。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这部法律的制定,使日本的消费者立法趋于体系化,标志着日本开始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经济调节的一项主要内容和手段。
欧盟关于消费者权利的初始界定,来自于欧洲理事会1973年制定的《消费者保护宪章》。宪章以制定消费者保护的国际标准与基本准则为目标,提供了欧洲消费者最低程度的保护标准。宪章详细规定了消费者的5项基本权利,既有要求得到保护和援助的权利,也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救济权利:(1)消费者有受保护和得到保护的权利;(2)消费者有损害赔偿请求权;(3)消费者有明了事实真相的权利;(4)消费者有受教育的权利;(5)消费者有表达意见与咨询的权利。1998年2月16日,欧盟颁布了《消费者保护法》。该法实际上是以产品价格为核心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随着最近30年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欧盟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已考虑到全欧洲范围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