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理论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购买公共服务应规范
甄珍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服务一直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规模的急剧膨胀,城建、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暴露出很多问题。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无疑为补齐“短板”找到了应对之策。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把社会的积极性组织调动起来,不仅有助于增加公共服务产品数量和范围,满足服务对象多样化的需求,而且大大节省行政成本,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从更深层意义上说,也为“释放改革红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增强市场活力”开出了一剂良方,将使群众得到更多便利和实惠。事实上,按照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资本分布状况,许多社会公共服务产品都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近些年的实践也表明,不少地方在探索将教育、医疗、养老、城建等公共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效果明显。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在如何有效调动社会资源、挖掘社会潜力、改善公共服务方面,尚存不少问题。比如,招标程序如何确保公开公正、防止“只买贵的,不买对的”?招标过程如何防止暗箱操作甚至权力寻租?如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避免重复建设?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购买公共服务中严加防范,加以细化和制度化。而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意在“简政放权”,绝不能在服务外包后当起“甩手掌柜”。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