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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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3年8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闪电式”夜拆当休矣
马立群

最近,江苏两个地方的街道办事处因众多媒体的曝光出了名,而被大家关注的由头又都是行政强拆。先有扬州市广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一夜之间将一家公司近8000平方米的35幢房屋夷为平地;后有徐州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对一家鳄鱼养殖场连夜“闪电式”拆除,造成6条尼罗鳄趁乱溜出,现仍有2条“在逃”,引起当地居民的恐慌。

姑且不论这两起“强拆”事件的恩恩怨怨、是是非非,咱只想问问,为何非要趁着夜色,在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拆除工作呢?这种行为合法吗?施行强拆的部门评估过行为造成的后果吗?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特别是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当下,屡屡出现这样的行为,实在令人费解。

作为一级地方政府部门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拆迁工作是行政职责所在。而正因为职责所在,工作人员必然懂政策,晓法律。既然是依法行使职责,就应理直气壮。拆迁遇阻,无外乎是和相关当事人在经济补偿问题上未达成共识。即使双方协商不成,难道就非要采取这种出其不意,或者说偷偷摸摸的形式造成既成事实,以此来解决矛盾吗?要知道,有权也须依法行使。

必须看到,近年来,行政强拆一直是个敏感的社会话题。因行政强拆引发的种种矛盾更是时有耳闻。“强拆”本与行政无关。行政强拆这个名词,完全是由于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强制拆迁,大量掺杂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的。行政强拆之所以屡遭非议,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当前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失衡的利益分配,有可能会促使某些地方行政部门出现理性的迷失,缺乏冷静的判断。

2010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尽管行政强拆时至今日仍不绝于耳,但司法强拆代替行政强拆已势在必行。

“夜拆”当休矣。因为这只能说明,类似行政强拆之举,背后肯定有耐人寻味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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