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从1955年建立特种设备强制性安全监管制度以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同时,这也是推动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一步。
所谓特种设备,主要是指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目前,纳入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的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听起来生僻,其实特种设备离人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家里用来生火做饭的液化气罐就是一种特种设备,规范名称叫做“移动式压力容器”;还有大楼里的电梯、游乐场里的摩天轮、工地上的塔吊……,都是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和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来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统计显示,今年6月,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8起,死亡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下降33.33%,死亡人数持平。在8大类特种设备中,压力容器事故1起、电梯事故3起、起重机械事故1起、场(厂)内机动车辆事故1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1起、房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事故1起。
“导致上述特种设备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特种设备违章作业、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公室副主任陈熙同分析说。
这一状况有望得到改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制定了详细的特种设备“身份证”制度,并且将安全问题与节能问题通盘考虑,有望改善特种设备的安全现状,同时也为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企业为主体,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立法的第一个迫切需要,就是为了应对特种设备数量激增带来的监管问题。”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介绍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特种设备数量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增长。2005年,全国的特种设备数量大约有300多万台,到2012年,总量已达820多万台。以电梯为例,到2012年底,我国的电梯保有量已达240多万台,居世界第一。同时,我国也是全球在用特种设备增长幅度最快的国家。
对此,法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销售、使用等每一个涉及特种设备的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强调了企业的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就是首要责任,第一位的责任。无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经营单位、使用单位,都要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首先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进一步解读说,生产企业要生产出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特种设备;销售企业销售的产品要具备出厂时所附的相关技术资料、检验检测证明等,保证所卖的特种设备是合格的;使用单位要保证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符合要求,在使用过程中要保证其安全。
在刘兆彬看来,《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特种设备“三位一体”管理体制,即:企业为主体,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他说,“原有的监察条例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而《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经不是单纯的强调政府的监察,而是让它成为一个社会安全法”。
比如法律规定,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这就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纽带桥梁作用。法律还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这一方面考虑到赔付的问题,另一方面就是让保险公司对投保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比如,东莞电梯保险将尝试新的险种,针对乘客增加意外险,最高赔付可达每人100万元。
建立“身份证”制度
为追溯、召回、报废提供依据
对于使用年限固定又极具危险性的特种设备,要做到安全生产、安全运营、安全使用,必须有一套严格的可追溯监察制度。对此,法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这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合格证明、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文件、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等。
安全技术档案犹如特种设备的“身份证”,一旦发生故障,引发事故,通过安全技术档案就可以查出问题出现在哪个环节,让特种设备安全可以“按图索骥”。
“身份证”制度同时也为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和相关企业的报废义务提供了一定的根据。对此,法律规定,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应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后市场管理的一个方法,明确责任主体,适时召回。”刘兆彬分析说,符合特种设备召回条件的,由企业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强制召回。
另外,法律规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通过查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就能全面了解该产品该不该报废。”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秘书长王晓雷说。
“我们国家对钢瓶的使用期限规定为8年,这是惟一规定了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其他特种设备如果要强制报废,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阚珂举例说,比如有的电梯,可能一天也用不上几次,那它的磨损程度就小;有的天天都在用,其磨损程度就大。“把很多技术性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操作性强,这也是该法的一个特点。”
安全与节能相结合
不能为安全牺牲节能,更不能为节能牺牲安全
新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的同时,也考虑了节能问题。“其实,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是有机统一的。一般而言,从事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的机构也承担了节能检测的功能。”王晓雷告诉记者。节能环保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之一。法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在我国的能源消耗和使用中,特种设备消耗了大量能源。据统计,前些年我国煤炭年产量接近30亿吨,我国煤炭消耗量的70%都由锅炉消耗。现在锅炉的运行效率低,平均耗能总体上比发达国家要高出5%至10%。再以电梯为例,现在我国大部分电梯使用的都是直流、交流式电机,而国际上采用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永磁同步电机,这种电机比传统的电机平均节能30%,每年的节能潜力可达近100亿千瓦时。
“不能为了安全牺牲节能,更不能为了节能牺牲安全。将安全监管和节能工作相结合是本次立法确立的一个原则,我觉得也是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一个特点,既保障了安全又注重了生态和环保,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设计。”刘兆彬认为。
特种设备安全已有法可依,但更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齐心协力,遵法守法。虽然现在国内的特种设备事故率还比较低,以电梯为例,万台电梯的事故率是0.15,万台电梯的死亡人数是0.11,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差不多。“但是,即便是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也是不应该的。真心希望这部法律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甚至防止事故的发生。”阚珂表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