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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7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待低偿代订车票 应有别“黄牛”
李英锋

暑运即将开始。近日,在等待半年之后,曾轰动全国的“广东最大倒卖火车票黑窝点”一案有了结果。警方决定对这对夫妻处以行政拘留12天的处罚,并解除取保候审,这意味着警方不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佛山这对夫妻年初以每张收取5元或10元的费用,帮助农民工网购火车票,随后被警方以涉嫌倒卖火车票拘留。虽然目前这对夫妻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低偿代订车票者都能如此幸运。

其实,低偿代订火车票就是一种委托行为,代订者以委托者的身份购买火车票,以公开透明稳定的标准收取少量的劳务报酬。这种行为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不存在漫天要价、胁迫、乘人之危等情节,不会伤害委托者的权益,也不会扰乱铁路售票秩序。这种行为不符合“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行为”的特征,与“黄牛”的做法有明显的区别。当然,有偿代订车票作为一种经营行为,需要获得市场主体资格,也应该遵守手续费的标准。如果代订者未取得许可,或者手续费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通常而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即可,承担刑事责任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法治精神。

佛山的这起案件已经把有偿代订车票的问题摆到了台面上。有关部门应该顺应新情况,对低偿代订车票行为和倒卖车票行为的性质、特征和责任等给出公正合理的司法解释,给有关执法部门一个明确的标准,让人们托人购票更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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