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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6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
“驰名商标”将不得用作广告
记者许跃芝 李万祥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许跃芝 李万祥报道:今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认定实质上是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强调个案处理、被动保护。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应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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