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许跃芝 李万祥报道: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三审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要求,建立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梯、锅炉、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的35万台猛增到2012年底的245万台。近年来,随着一些住宅小区电梯老化严重,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草案指出,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