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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6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宋洪远 赵 海

☞ 直面“三农”新挑战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今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了具体部署。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所强调的“新型”,是相对于传统小规模分散经营而言的,是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农业经营”的涵义较广,既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又包括各类生产性服务,是产前、产中、产后各类活动的总称。这里所说的“体系”,既包括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又包括各主体之间的联结机制,是各类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总的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被理解为,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顺应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通过自发形成或政府引导,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性服务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是各种利益关系下的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称。

中央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是针对我国目前农业农村发展形势作出的综合判断。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逐步在广大农村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小规模家庭经营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最主要方式。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农业建设的快速推进,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工业部门,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等问题日益凸显,“谁来种”的问题越来越紧迫。二是小生产与大市场不能有效对接,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畸高畸低,谷贱伤农、菜贵伤民的现象愈发频繁,“种什么”的问题亟须回答。三是农民种田多是从经验出发,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不高,迫切需要科学知识的指导以及专业化、系列化的生产性服务,“怎么种”的问题非常迫切。解决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 “四化”要求紧密联系相互促进

党的十八大围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了“四化”的要求,即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化”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一个整体,共同服务于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

集约化是相对粗放而言,是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集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办法,以求在较小面积的土地上获得较高产量和收入的一种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一体的农业经营方式。集约化要解决的是农业经营中“物”的投入不足问题,特别是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物质装备不足的问题。集约经营的目的是从单位面积的土地上获得更多的农产品,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

专业化是相对兼业化而言,是农村社会分工深化和经济联系加强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家庭经营主体经历了由小农户为主到小农户、兼业户、专业户共存的过程。相比小农户和兼业化,专业户一般规模比较大,以家庭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并且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开拓市场等方面都具有较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专业化要解决的是农业经营中“人”的支撑问题,要以一定的经营规模为基础,以使专业户获得与兼业户或外出务工人员相当的收入水平。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组织化是相对分散经营而言,既包括横向上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属于此类,旨在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能力;也包括纵向上产业链条的延伸,“公司+农户”的模式属于这一类,旨在降低市场风险。组织化要解决的是“市场”对接不足问题,通过把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建立有规模、有组织、有科学管理的合作形态,加强对信息的搜集和辨识,以应对日渐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

社会化是相对个体而言,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即生产过程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为一系列的社会行动,突出表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广泛参与;二是产品的社会化,即农产品通过交换供应整个社会,而不是自给自足。现阶段突出强调社会化,主要就是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使农户克服自身小规模经营的弊端,从而获得较高经济效益。社会化要解决的主要是“服务”不足问题,服务主体包括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农村自发形成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及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等,服务主体具有专业性,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服务模式具有社会性。

☞ 多轮驱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要把握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点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支骨干力量,注重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化生产主体,承担着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以及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应注重引导其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加强技术指导和试验示范。

其二,积极稳妥发展规模经营。推进规模经营,重要的是把握两点。第一,规模经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要立足国情走有中国特色的规模经营道路。第二,规模经营的推进应是逐步的、稳妥的,是要建立在工业化、城镇化基础上的,没有产业对就业的支撑和城市对人口的容纳,快速推进规模经营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此外,规模经营还存在“度”的问题,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经营要适度。

其三,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既要重视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也要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比较优势。关于公共服务机构的培育,要引导公共服务机构转变职能,逐步从经营性领域退出,主要在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的领域,以及那些经营性服务机构不愿干、干不来的领域开展服务,如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土壤环境监测、产品质量监管等。关于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培育的重点,也是未来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下一步,政策要聚焦在培育服务主体、拓宽产后服务、创新服务模式上。在主体培育上,要把农机服务队、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作为各级政府加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抓手。在服务领域上,要拉长产后服务这一短板,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品牌创立和宣传、农业综合信息提供、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在服务模式上,要挖掘实践中农民最喜欢、生命力最强、成本最低的服务模式,重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等服务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

其四,探索组织模式创新。建立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组织模式,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建立了一套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模式,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不少问题。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没有被各类组织覆盖,进入市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比较弱。创新组织模式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话语权,特别要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使之成为农民真正的合作社,选好、培养好合作社带头人非常重要。二是完善利益联结关系,推动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组织带动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多种方式,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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