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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3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听歌权”不是免费的借口
张 伟

某网站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约近八成网友反对网络音乐收费。这个结果并不出人意料:毕竟,吃惯了“免费午餐”后再“自掏腰包”,这种转变对大多数人来讲都不容易。

但部分网友给出的不付费理由却值得商榷,其中有个流行的解释是:音乐收费违背了互联网精神,剥夺了网友的“听歌权”。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的诞生,就是基于开放、共享的精神,虽然保护网络音乐版权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伤害了互联网的共享精神,更不能侵犯广大网友的“听歌权”。

乍听起来,这个理由颇有“时代气息”,但细想后发现实在经不起推敲。首先,开放、共享的精神并不意味着互联网上的资源都应该免费获取,否则互联网就成了版权保护的“法外之地”。其次,法律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听歌权”概念。退一步讲,即便存在这种权利,也并不意味着“听歌权”在权利等级上就天然大于音乐作者的著作权。因此,以“开放、共享”和“听歌权”为由,认为网络音乐不应收费的主张,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但上述观点能够在网络上大行其道,并受到不少网民的追捧,也反映出一种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借助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在这一过程中,许多看似有理有据,实则牵强附会,甚至与法律精神南辕北辙的观点也大量产生。某种意义上,所谓的网络“听歌权”就是一例。

近期另外一个类似的案例是,我国部分城市加大对“中国式过马路”的惩罚力度,希望借此改掉陋习,改善交通秩序。不料,这样一件正当的好事居然会在网络上遭到许多人的质疑。有观点认为,政府这是“小题大做”,是“行政资源的浪费”;更有所谓“意见领袖”提出,“政府应将更多公共资源用于改善交通设施,或者严惩腐败,而不是跟‘弱势的市民’过不去。”

将政府治理交通秩序说成“跟市民过不去”,对此类观点实在应该予以警惕。因为这并不是真正的“辨法理、明是非”,而是希望借助人群数量优势,通过占据所谓的“道德制高点”,给法律法规的执行造成强大舆论压力。若这种貌似客观公正,甚至“为民代言”的观点大行其道,对法律的严肃执行、政府的行政效力都会造成伤害,最终受损的将是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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