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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3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站应是付费主体
舒 锐
刘道伟作

音乐人对所创音乐的著作权应该受到尊重,这已成为主流共识。可是,音乐人的著作权自出生起,就面临着两难。

一方面,如果任由他人随意对音乐进行使用,甚至不经作者同意就拿之获利,将让音乐人的创造激情大打折扣;另一方面,音乐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如果对之保护过度,将影响智慧成果的广泛传播。

为了平衡这对矛盾,各国立法者无不绞尽脑汁,期望拿出最完美的制度设计。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着公众的“合理使用权”,也就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和群众最为密切的就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范围。

从这个角度说,正是有了免费的音乐,才能在街头巷尾反复播放,使一首首本无人知晓的歌曲传唱大江南北。所以,如果音乐人对权利过于斤斤计较,也许反而会伤了自己。即使将来立法真的做出相应变动,我们也呼吁,音乐人能够本着音乐无界的奉献精神,所谓送人玫瑰,手留余香。

网络音乐费也并不是完全不能收,网站靠分享他人音乐左手引来网友、右手引来广告客户,被收费者主要应该是专业音乐互联网站。

专业音乐互联网站对音乐的商业化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法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真正要为版权负责的是那些没有经过唱片公司同意并付费的音乐网站。音乐人群体应该认清究竟是谁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谁和自己是利益统一体、谁应该向自己付费,否则很可能失了民心,伤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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