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人民法院在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过程中,要把司法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法院对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
首先,处罚理念从“金钱罚”到“行为罚”是一种新的跃升。本案中,法院选取了能够充分弥补生态损害的行为处罚,使得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得以充分体现。这不仅是处罚手段从单一处罚到多重处罚的改变,更是司法处罚理念的重大跃升。
其次,损害赔偿方式从“原地恢复”固化模式到“异地恢复”灵活模式,也是一种新的拓展。本案中采取了“异地恢复”的办法,这虽然不能恢复原有的环境状况,但能够完全恢复环境的生态容量,达到生态平衡,符合“恢复原状”的法理精神。
第三,裁判方式上从“一锤定音”式判决到“吸纳民意”式裁判,更是一种新的转变。这种开放灵活的裁判样式,对公益诉讼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