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调查研究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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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3年2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历史与现实
——六大困境原因分析

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对社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加快,我国社区管理服务的对象、主体和内容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造成以上几方面矛盾有许多客观和历史原因,也有当前我国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等问题。

一是自治型社区建设的发展历史较短。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转型、企业转制和政府转变职能,我国社区建设开始进入社区自治阶段。但毕竟社区自治管理与发展的起步较晚,再加上各地现实状况不同,发展程度差距较大,导致目前社区管理出现诸多矛盾,对于社区发展的认识和对策也未形成共识。

二是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对社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加快,我国社区管理服务的对象、主体和内容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工作对象方面,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已达6.9亿,再加上近2.3亿的流动人口,如此庞大的城市人群,并且包含着数以千万计的低保人口、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及老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社区管理服务对象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差异性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工作内容上,随着以往由政府和单位负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转移到社区,社区服务的领域由传统较为单一的工作内容延伸为多样化、多层次的管理服务项目。在工作职能方面,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方式、价值理念的深刻变化,以及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社区在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等方面的责任越来越重要。所有这些变化,都对社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三是社区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尚未明晰。由于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行政管理主导、自治管理偏弱的社区管理格局没有根本改变。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在社区建设发展方面一直承担着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和财力支持等多重任务。这在当时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政社不分”旧体制弊端逐渐显现,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职能错位。西安区政法委张书记表示,街道办事处虽然有为整个辖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但在社区层面并没有对应机构,找社区居委会作自己的“腿”也是无奈之举,也使居委会陷入了行政事务的漩涡。

四是相关法律规定已经不符合实际和发展需要。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以《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础、地方实施办法为主体的城市基层民主自治法规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法律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矛盾:一是缺乏政策和资金倾斜。目前形势已经表明,社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性并不亚于“三农”、教育、文化科技等,但与之相比,社区发展问题远远没有引起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国家专门的政策支持较少。二是出台的政策落实难。中央及地方在社区工作办公条件、人员待遇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政策中,不少由于规定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和程序,导致难以落实。牡丹江市民政局马俊科长反映,根据中央文件规定,社区办公用电、用水及取暖应享受民用价格,但由于没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明确规定,许多社区用电、用热的优惠政策没有得到执行,开支负担较重。以阳明区公园社区为例,社区面积380平方米,现全年电费1300元,如果享用民用电价应为710元,相差590元;全年取暖费为21412.64元,如果享用民用取暖价格应为14988.85元,相差6423.79元,两者相加共计7000余元,相当于一个达标社区年度基本办公经费。

五是对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界定不明。例如《居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关系,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依据,导致社区内因物业管理导致的各类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依法化解。

六是社区建设发展的保障体系薄弱。一是社区服务设施体系薄弱,社区掌握的资源十分有限。二是以财政投入为核心的资金投入机制建设薄弱。目前社区还没有建立起持续、规范的资金来源体系:政府投入上,由于社区居委会不属于一级政府或组成单位,加之由于城区财政实力有限,往往难以提供持续、充足的财力支持;驻区单位、个人捐赠、社会福利募捐等社会性集资数量也是十分有限,同时社区大多没有独立的资产,自身“造血”功能薄弱。三是社区工作者队伍体系薄弱。社区工作人员仍存在配备数量不足、整体年龄偏大、职业能力不高、来源渠道窄的情况。同时,由于没有正式编制,直接影响了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稳固。张琳是利民社区书记助理,2011年大学毕业后通过考试来到社区岗位上,现已成为一名出色的社区工作者。同她一起分配到各社区的大学生还有十几个,但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大都因为工作繁杂、待遇低等原因放弃这份工作,留下来的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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