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调查研究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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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3年2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核心与保障
——创新社区管理的一些建议

现在已是推行“社区管理改革”的有利时机。应按照“积极稳妥、保障运行,顶层设计、制度保障,积累经验、试点先行,理顺体制、共建和谐”的指导原则,重点是立足一个核心、完善四项保障。

社区管理的传统体制虽面临严峻挑战,但也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与现实条件。当前一段时期,应按照“积极稳妥、保障运行,顶层设计、制度保障,积累经验、试点先行,理顺体制、共建和谐”的指导原则,重点是立足一个核心、完善四项保障。

一个核心是“顶层设计”:明确社区管理有关主体的职责定位。首要在于理顺各类不同主体间的关系。从理论上讲,社区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政府部门不能把诸多的行政事务“摊派”到社区居委会。但当前特定的发展阶段,社区行政事务的存在具有一定客观现实性。针对现实情况,要让政府与社会在相互密切合作的基础上,实现角色、职能、体制上的分离,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基础、社区服务站为依托、社区社会组织为补充、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现代社区治理结构。特别是要明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三者的工作关系: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内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侧重于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侧重于组织居民开展民主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和社区共同利益。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与社区居委会独立,作为政府在社区层面设立的公益性综合服务机构,主要侧重于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推动各项公共服务。

其中,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工作服务站关系尤其需要理顺。两者完全分开或完全合一都不利于社区管理的规范和长远发展,应当建立起“职能分开、协作治理”的关系:职能上服务站承担各项事务性工作,居委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具体工作中服务站以行政资源和专业化力量协助居委会办理居民自治事务,居委会发挥联系居民的优势,为服务站提供支持。

完善四项保障,具体为:一是完善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将居委会承担的行政性职能予以剥离,明确承担行政职能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的政府机构性质,从法律上对编制、人员、经费予以明确。政府要建立和落实好“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凡是政府职能部门需要社区协助完成的公共服务事项,都必须经社区主管单位同意并统一安排,同时必须确定权力、责任和落实工作经费,“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二是完善经费保障。一是明确财政在支持社区发展中的职责定位,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社区服务项目运作经费等方面切实落实资金投入。特别是对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着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拓宽收入渠道,形成多元、稳定的经费来源。鼓励各类民间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参与投入社区服务,提高社会捐赠的积极性,加快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三是增强社区自身造血功能。四是加大对社区的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好社区办公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并研究制定社区创办微利商服网点享受工商税费减免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是完善人才保障。目前,许多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方式仍以“经验主义”为主,“小脚侦缉队”、“怀揣公章流动办公”等原有办法已经脱离了实际,必须提高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四是完善民间组织保障。民间组织在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也是社区居民参与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应加大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扶持,改善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增强其行政合法性;积极为民间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通过合同购买和公益资助加强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加强社区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建立社区服务者激励机制。 (作者单位:财政部“走基层·接地气”牡丹江市调研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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