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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2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强化监督—— 顺应人民新期待
张 辉

党的十八大顺应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站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对强化监督这一重要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作出了全面回应。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监督”一词多次出现,特别是围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进行了集中阐述。党的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强化了监督的内容,为创新发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依据。

站在担当历史使命的新起点,切实强化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不断运用新理论、研究新情况、破解新课题,以监督的优异成效向历史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最根本的在于树立科学监督理念

当前,干部受到监督、权力受到监督,在党内外基本形成共识,对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认识得比较深刻;但是,确有不少干部对监督的认识存在偏差,没有确立与时代相适应的科学监督理念,没有树立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没有养成在监督环境下工作的习惯。从根本上解决模糊认识,就必须引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监督理念,以科学认识监督、指导监督深入开展。总结党和国家开展监督工作的历史经验,以科学监督理念深化和推进监督工作,必须以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目标,以监督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完善监督机制为关键,以改革创新、求真务实为动力,努力使监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通过宣传教育、学习培训、案例警示等途径,使干部进一步强化三种观念:一是全员接受监督观念。包括党员干部在内的全体党员,都要自觉接受监督,都要受到制度约束。二是全面监督权力观念。实现全面监督权力,就要做到对决策权、执行权等各个方面的权力进行全面监督,就要做到对权力的授予、运行、配置乃至解除进行全程监督,切实保证权力公正行使。三是全心关怀爱护观念。开展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促进干部为民务实清廉、健康成长,督促干部严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防止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这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最好的帮助,最真诚的关怀。

最基础的在于把握监督的重点对象

从中央的一贯要求来看,在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监督的基础上,应当更加突出对下列干部的监督:一是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党政正职等。二是人财物管理使用干部。应当把组织、人事、监察、公安、财政、审计等从事人财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三是关键岗位干部。主要是指那些掌握审批权和政策制定权的干部、具有执纪执法权的干部。四是年轻领导干部。年轻领导干部是党和人民事业的接班人和生力军。培养好、选拔好、监督好年轻领导干部,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任务。对年轻领导干部进行重点监督,促使他们按照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健康成长,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最核心的在于不断完善监督动力机制

着眼解决阻碍监督开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需要抓紧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监督动力机制,以切实保证监督工作深入、扎实、健康开展。一是划清权力界限。要按照相应的原则,进一步明晰各级各类权力主体的权力范围,包括划清领导班子集体权力,正职、副职权力,上级、下级权力,有关部门、机构之间的权力,从而使权力主体各掌其权、各负其责、各干其事,有效防止国家权力部门化、集体权力个人化。二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是保证人民监督权力的关键所在。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坚持顶层设计、科学设计、务实设计,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建立监督主体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监督主体增强监督内在动力、认真执行监督职责。

最关键的在于切实推进监督法制化时代化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督是依据党和国家的要求、规定、纪律、法律,对被监督者行为作出判断。好的、正确的给予支持鼓励,出现偏差的要求改正,发生错误的特别是已经违纪违法的必须依纪依法惩处。因此,只有不断推进监督法制化、时代化,才能确保监督有规有纪有法可依,才能确保监督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监督法制化,就是要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宪法和国家法规、党和国家政策,把监督的基本要求、衡量标准、惩处尺度等,都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被监督者知晓规定;通过严格周密的检查督促,使被监督者严守规定;通过及时有效的问责查处,使被监督者敬畏规定。而推进监督时代化,则既要注重保持监督基本要求的统一稳定,又要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推进监督的与时俱进。

强化监督还必须准确把握监督工作的职能定位,既要有效激发监督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更要切实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对以监督为名,搞侮辱、诽谤、诬陷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加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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