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
确立农技推广的公益性
●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不断发展,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形成“一主多元”、欣欣向荣的格局。关键农业技术的推广、动植物疫病及农业灾害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农业资源与环境监测等各项领域全面活跃。

其中,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重点承担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发挥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技推广并承担部分公益性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等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农技推广服务。

●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八个明确”:一是明确农技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公益性推广由国家各级推广机构承担,经营性推广由其他多元主体承担。二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这次修改,把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明确为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七项公益性职责,不再搞有偿服务。这是这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点。三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原则和管理体制。各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和区域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四是明确多元化推广组织的法律地位。五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的原则。包括编制、人员结构、知识结构、考评制度等。六是明确农技推广工作规范。如要按规划、计划推广,推广的技术要经过应用示范和安全性验证,要坚持自愿原则,要提高推广效率等。七是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八是明确法律责任。

●记者心语

农技推广法经过近20年实施后重新修改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和70多万农技推广人员的期盼,对依法治农、科教兴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在总则中,将“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也是法律的最大亮点之一。

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着眼于完善公益性服务、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明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质,强化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提升农业技术推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