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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3年1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动合同法修改——
严格规范劳务派遣
●修订背景

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此后,各地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在一些生产经营领域,甚至出现了喧宾夺主之势,劳务派遣用工成为主要用工形式。一项统计测算显示,仅2011年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约有3700万人。

针对劳务派遣普遍存在的问题,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于2012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首先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极为严格的限制,由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改为“只能”在这“三性”岗位上实施。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记者心语

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实施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作出的首次修改,直指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广大务工人员来说,这是个“福音”。

有关专家指出,需要警惕一些企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尤其要关注可能出现的企业将长期合同分解为多个短期合同以规避法律的行为。要使法律的实施落到实处,就必须通过建立具体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当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企业及用工情况的千差万别,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特别是对业务外包等新型劳务派遣方式研究对策,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维护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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