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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8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险资债市投资新版规则宽严相济
□ 本报记者 刘 溟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这是此前所称的险资13项投资新政中第一个正式公布的管理办法。

“长远来看,这不仅有利于保险机构提高投资收益,还将促进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壮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研究部丁加华认为,从具体内容看,《暂行办法》将扩大债券投资范围,提高债券投资比例,调整债券投资结构,尤其是放宽保险资金对于信用债券的投资限制。

中债资信评估公司研究开发部朱雯杰认为,总体而言,《暂行办法》增加了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品种,调整了投资比例,适度放宽了发行限制,并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加强风险控制。

提升投资收益率通道显现

“混合债券期限较长,收益率较高;可转债在约定时间内可以按照约定条件转换为股票。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纳入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可为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进一步拓宽渠道。”丁加华表示,在扩大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范围、提高投资自由度方面,《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险资可投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公开发行的债券种类。

《暂行办法》按照发行主体对债券品种进行了重新分类,将债券品种分为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三类,同时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品种。

《暂行办法》中另一个引人关注的亮点在于险资在债券方面投资比例的调整。《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有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而此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债券占总资产的比例上限为20%。

据了解,目前债券在保险资金投资的比例在50%左右,其中约有三分之一为企业(公司)债券。同时,《暂行办法》将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偿付能力的要求从150%下调到120%。业内人士认为,未来保险资金可进一步增加对无担保债券的投资,提高无担保债券的投资比例,获得可观的信用利差。

另外,《暂行办法》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放松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限制。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债券不再限于二级市场购买,一级市场也可以。

今年5月之前,保险投资无担保债仅限于招标方式发行的品种,保监会在今年5月放开了保险对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信用债投资限制,不过限于“已上市交易”品种。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并未对一级或二级市场进行限制,并对可投资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严格风险控制

与在投资品种、比例方面的放松管制并行,《暂行办法》对险资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例如,将商业银行金融债和次级债发行人的总资产要求变为净资产要求,将核心资本充足率从4%提升到6%。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商业银行次级债很多由保险机构购买,当前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较高,截至2011年底,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24%,因此新规对商业银行债券市场需求的影响很小。

同时,《暂行办法》对发行人在资本/资产和评级方面的资格做出了详细规范,对担保方式进行了严格要求。例如,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主体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注重风险控制,强调内部评级的约束力,建立偏离度评估制度,增强偿付能力预警机制。

丁加华认为,《暂行办法》在着力于为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水平提供制度平台的同时,也注重了风险的防范。

目前,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主要分布于商业银行债、企业债、国开债和国债,今年以来,商业银行债和企业债规模增加较为明显,分别较上年底增加463亿元和150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带来更大的投资需求,为保险资金布局信用债、提高投资收益拓宽渠道。不过,该《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限制的放宽,只是在制度层面为债券投资空间的拓展扫除了障碍。如果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增速显著放慢局面难以扭转,协议存款等其他投资渠道继续对保险资金进行分流,短期内新规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并不大。但中长期来看,《暂行办法》的出台会对保险行业和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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