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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6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市场更规范
□ 本报记者 刘 溟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以报价驱动为主要交易方式的场外市场,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经过多年的发展经验总结,当前主要国家场外市场大都采用自律管理模式,以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市场化运行效率。

市场规则的制定必须面对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随着我国银行间债券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创新产品日益丰富、参与主体逐步多元化,市场成员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提升,市场上也出现了个别机构诚信意识不强、合规意识淡薄、违反自律规定的现象,如企业无偿划转重大资产未及时披露、已披露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反映其生产经营情况、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事前向市场披露、主观恶意欺诈与蓄意隐瞒重大事项、漏报或瞒报对企业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主承销商尽职调查存在疏漏、存续期后续管理不到位、相关中介机构未充分尽职履责等。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协会发布了新的自律规定,此举是市场发展的现实内在要求。

维护市场化原则理念

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是协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市场成员多次探讨、反复研究的成果,在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了市场化的理念和原则。

据介绍,新的自律规定通过引入自律处分会议议定制度,秉持“市场事、市场决”的思路,将自律处分决定权限最大限度的赋予市场成员,由市场资深专家共同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做出处分决定,充分体现会员做主、共同议事的自律组织特点。

同时,通过设置档级分明、由市场成员自主做出惩戒有效、轻重适宜的自律处分,既公平公正地处分了违规行为,又避免了抑制处分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自律处分主要由自律处分会议执行,但违规情节较轻、市场影响较小的违规行为可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通过专题办公会议定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既推动了自律处分工作的正常开展,又能达到快速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目的。

业内人士认为,《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将促进市场成员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保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一是增强对发行人的教育与威慑作用,督导其持续提升对市场义务的合规履行,从根本上对市场自律管理效果提供保障;二是敦促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严守执业道德规范,提高执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的约束与监督;三是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落到实处。

提升注册制工作效率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施行注册管理制,注册制是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并结合国内市场运行实践的一种新型管理方式。与审批制或核准制不同,注册制强调“充分信息披露是核心,投资人风险自担是前提,注册评议是程序,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是基础,市场自律管理是保障”。

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则》的推出满足了后续自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客观需求,对注册制的健康有序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发行人充分披露是投资人决策的重要前提。发行人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自律管理工作中,协会按照自律规则指引要求,严格督导发行企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市场透明度显著提升。对于未能履责或违反自律规定的行为,协会将在后续自律管理工作中,对当事方责任进行追究继而实施自律处分,以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规则》的出台将促进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制工作效率的提升。根据注册制的特点,发行企业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协会仅对企业注册文件做形式评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个别企业可能存在违反自律规则规定,致使披露信息存在主观欺诈和疏漏的情况。

该负责人强调,《规则》明确规定了违规情节适用的处分措施,将对市场成员产生威慑力,促使发行企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使得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及后续自律管理工作更加顺畅,最终将惠及于市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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