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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5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7月1日起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将征
王璐

本报北京5月28日讯 记者王璐从财政部获悉:为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今年7月1日起开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出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对象为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所谓持久性油类物质,主要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管理办法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财政部可依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需求、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到港量以及积累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模等因素,并充分考虑货物所有人的承受能力,会同交通运输部确定、调整征收标准或者暂停征收。

对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我国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根据管理办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管理办法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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