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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5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通知
险企按规缴纳保险保障 基金可享税前扣除优惠
王璐

本报北京5月28日讯 记者王璐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通知明确:如果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或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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