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殷楠报道:中国保监会近日明确,按照有关监管规定,相互代理的产险公司与寿险公司不能同时与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即“双签方式”)。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保监会表示,采用“双签方式”会导致营销员法律身份和管理隶属关系不清,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极有可能出现公司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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