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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2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行主体
谁将成为买卖主体

高收益债的发债主体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信用等级降至非投资级的企业,也称为“堕落天使”;第二类是高负债融资进行并购的企业,也就是发起杠杆收购(LBO)的企业;第三类是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或负债高的成熟企业。

从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堕落天使”、杠杆收购企业以及负债高的成熟企业或因为投资者不认可、或因为贷款融资可获得性强而很难发行高收益债,而成长型的中小企业最有可能成为国内发行高收益债的主体。

购买主体

从高收益债所具备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以及国内的监管规定来看,目前债券市场主流的投资群体如商业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很难投资高收益债券。

证券公司近年来通过IPO、增发、利润滚存等方式极大增强了资本实力,资金异常充裕,但资金运用渠道一直较为局限,因此对收益更高的债券类产品有较强需求。

从债券投资偏好的历史经验看,基金公司对于高收益城投债和公司债具有非常明显的偏好。

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的阳光私募规模已经非常大,根据基金的发展规律,未来阳光私募会出现很多以债券投资为主的产品。

对成长型中小企业而言,其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应非常了解企业价值。如果成长型中小企业发行高收益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无论是出于战略合作还是投资的角度,都有认购高收益债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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