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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1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拆迁条例”禁止行政强拆

经过3年多反复调研,40多次座谈会,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5章35条4000多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例》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外,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点评:国务院法制办两次针对该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实为罕见。“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拆”被认为是该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还被认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加大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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