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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1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慎用强制措施 避免“杀鸡取卵”

核心阅读:对于小微企业发生的涉诉风险,法院将协调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导手段,通过诉前调解、诉讼中调解、执行协调有机结合解决纠纷。

小微企业具有资金不雄厚这一先天不足,随着宏观调控信贷规模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审查异常严格,造成小微企业融资更是步履维艰。在司法实践中,为保证小微企业能顺利融资,常熟法院加大了协调力度,采取慎用强制措施的方法,避免出现“杀鸡取卵”现象。

梅李镇的张某系服装公司老板,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已经被将近20名债权人起诉,要求给付货款、加工款或借款。当时,为了渡过经济难关,张某甚至不得不借了高利贷,但张某本人也有苦衷,几百万元的应收款至今无法讨回,而银行贷款却迟迟办不下来。

2010年,张某的经营状况有所改善,尤其在今年上半年,形势渐渐好转,然而接连不断的诉讼以及放贷者的追讨,使企业刚刚出现的良好势头又面临着巨大阻力。

今年9月,常熟法院梅李法庭张晴法官了解到张某正在银行办理贷款,并且已经联系好了相关的担保人,极有希望办妥。张晴法官马上与原告和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进行沟通,说服他们尽量不申请对张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张某办理贷款提供便利。最终,数原告和申请执行人同意与张某公司达成协议,待其办妥贷款后一次性付清债务。10月底,300万元银行贷款终于批下来了,服装厂不仅将所欠近200万元债务全部偿还到位,而且自身的生产经营也步入正轨。现在,服装厂只需按规定时间向银行还贷。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我们注重“案结事了、双方共赢”,对急需办理贷款的小微企业慎用强制措施,防止采取强制措施而对企业贷款形成阻滞,帮助企业获得维系生产发展的贷款,最终达到当事人双方满意的目的。”承办法官张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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