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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1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通中院出台《意见》
统一借款纠纷裁判尺度
陈向东 顾建兵

本报讯 今后,对发生在江苏南通地区影响较大的企业系列债务诉讼、执行案件,将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指定由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或企业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确保裁判尺度标准统一,债权受偿公平,矛盾纠纷统筹化解。11月14日,南通中院在江苏率先出台《关于为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统一全市法院借款纠纷裁判尺度,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在国家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下,南通很多中小企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融资难”困境,而企业融资需求与雄厚的民间资本供给,推动了民间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但相关纠纷也纷至沓来。2009年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6246件,占借款合同案件的65.89%,涉案总金额达20.84亿元。

南通中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因中小企业资金面的紧张直接推高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民间高利放贷现象十分突出,约定利率一般为月息5%,最高达到16%,如逾期不还,罚息甚至高达20%。

此外,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赌博、虚假注册等违法犯罪活动,众多放贷人血本无归。而此类案件的审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查清难,法律适用难,案结事了更难。

为此,南通中院出台了《意见》。《意见》共15条,提出重大案件实行集中指定管辖,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审慎灵活运用诉讼保全措施等15项重要司法举措,其中针对中小企业最大的瓶颈之一的“融资难”问题,要求坚持“以疏为主,疏禁并用”的原则,统一企业借款纠纷的裁判尺度。对于个人或单位之间以自有资金非经常性发放贷款的,应认定为合法借贷,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利率幅度内的,不作无效合同处理;对于经常性放贷甚至以此为业者以及约定利率过高,明显属于高利贷性质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约定利息予以收缴,以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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