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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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1年4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通中院首推企业商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
陈向东

本报讯 旨在深入推进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制定并推出了《关于建立企业商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的实施意见》。

据了解,该《实施意见》是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诉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评价和披露,并实现与社会综合信息系统的链接,实现司法征信与社会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有机整合,填补了企业信用信息中诉讼信息缺失的空白。

《实施意见》明确了涉诉企业信用信息和失信行为的基本内涵,将法院评价和披露的范围限定在商事交易活动和参加诉讼活动两个阶段;确立了法院评价和披露涉诉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包括:督促企业在商事交易和诉讼程序中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及时披露原则、客观公正原则、鼓励整改、及时修复原则);规定了披露部门及时通知被披露企业的义务和被披露企业申诉抗辩的权利;强调涉诉企业信用评价必须以法院裁判文书的认定和评判作为基础。

南通中院院长马志相表示,以商事审判为试点,出台了这个《实施意见》。待条件成熟后,企业商事信用信息评价和披露制度也要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诉讼领域全面推行。

(陈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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