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执行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执行制度改革和完善既是一个历史跨度较长的大题目,又是一个时代感很强的新课题。执行制度改革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既包括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机构的改革,也涉及执行权运行机制的完善。通过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将经过执行理论论证的、执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行管理新体制、执行工作新机构、执行权运行新机制上升到制度层面,把实践中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措施和方法转化为执行制度,进一步规范执行实践,不断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与创新,是执行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应有之义。
10年来,人民法院围绕执行工作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坚决破除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取得了明显实效,执行工作改革成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形成和加强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执行工作体制,执行权配置逐步科学化,执行制度逐步完善。
对于执行方式方法,各级人民法院也在不断探索,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方法不断推出。比如,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实行公告被执行人名录、限制高消费制度;为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实行财产申报、悬赏举报、财产审计和试行执行调查令制度;为了动员各种力量参与执行,减少执行阻力,实行执行联络员制度;为了提高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实行执行听证制度;对某些类型的案件,实行强制管理、债权转股权、自愿劳务抵债制度,以及为了解决中止执行案件积案多和避免承担当事人经营风险的问题,制发债权凭证,等等。这些新的方式方法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