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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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1年3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司法救助 提供执行新思路
图为云南德宏州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兑现现场。 王 理摄

核心阅读 与以往法院针对困难人群的法律援助和生活接济相比,“宣威模式”最大的不同是将执行救助和社会保障、民政救助进行了全面对接,并且大大强化了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比如,借助政府在社会救助方面的成熟经验和工作体制,由民政部门掌握救助资金的发放标准、条件、程序等等,使救助资金真正解除涉诉困难群体的燃眉之急。

接过5000元救助金,坐在法官推着的轮椅上的孤儿小朱,深情地向云南省宣威市法院院长刘建刚连连点头致谢,嘴里不停地说着“谢谢”。这是2010年1月28日上午,发生在宣威市召开的第四次涉诉特困人员救助金发放现场会中的一幕。

早在2008年,云南省法院系统清理了历年积累的8万多件执行不了的案件,结果发现,有7万多件是被执行人完全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中又有约20%的申请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特困人群。

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坦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是特困,这种情况是最难办的。我们法官难,申请人难,被执行人也难,可以说是‘三难’。”

许前飞对记者说,“如果法院长期不作为,让这类案件长期挂着,同样会影响到申请人,尤其是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的生存,因此必须想出一种周全的办法。”

此前,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一些诉讼当事人,云南的法院系统一般是向财政申请一笔资金给予一定的救济,但这种做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许前飞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设想:以宣威市为试点,探索建立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机制。随后,一个以政府主导,法院推动,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执行救助新模式在宣威破土而出,后被称为“宣威模式”。

按照规定,涉诉困难人员需向执行救助管委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管委会经过调查后,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又属于特困人群,将发放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救助金。同时,符合低保和医保条件的将纳入低保、医保。遇有大病大灾,当事人还可以到民政局领取大病大灾的救助金。

“宣威模式”这一创新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执行机制的积极成功探索,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解决了涉诉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以及因“执行难”导致的涉诉特困人员生存难问题。据统计,2010年1至11月,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到位资金1396.5万元,救助特困人员1394人。

执行救助机制缓解了法院执行难与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这“两难”。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的建立,既解决了涉诉特殊困难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产、生活、生存问题,让他们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又消减了当事人双方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宣威法院试点推出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为探索司法为民机制注入了积极的建设性因素,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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