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直系亲属之间经常会发生赠与行为。由于双方的亲属关系或特殊关系,发生赠与行为时,往往忽视签订赠与合同,即便是签订了赠与合同也不太注意合同的细节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这就造成日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对于赠与合同的理解、履行发生了分歧,于是因为赠与行为就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矛盾。为此,本期特别邀请有关法律专家,为广大读者介绍赠与相关的法律问题,帮助大家对赠与合同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能签订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
本期嘉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法官 季 磊
武之歌
民二庭法官 韩 峰
关注①
赠与财物何时转移所有权
核心阅读 要使赠与合同真正得到履行,一定要及时交付赠与物以及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案例】 李某要把一处房产赠与其孙子,为了明确赠与关系,以免其他亲人对该处房产产生争议,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此后李某把房子交给了其孙子,其孙子也一直在该处房屋中居住。后来李某认为其孙子对其不好,想收回该房屋。其孙子认为,李某已将该房产赠与给他,房产已归其合法所有。李某经咨询律师得知,由于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人依然是李某,而不是其孙子,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分析】 季磊法官介绍,曾经有学者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单凭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仅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赠与合同,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赠与人把赠与物交付给另一方,并履行完相关的法律手续,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方没有交付赠与财物前,或者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法律权利没有转移前,除法律规定的极少数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可以不再赠与,也就是说可以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依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尽管李某签订了赠与合同,也把房屋交付给孙子了,但由于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人依然是李某,李某仍然有权利撤销赠与,要回该房屋。
因此,赠与双方一定要认清赠与合同的性质。对于赠与人来说,只要没有交付赠与物或者没有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如果不再想赠与了,从法律层面来说,完全可以不再赠与了,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的赠与义务。千万不要以为自己签订了赠与合同,自己有法律义务要交付赠与物,有法律义务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受赠人来说,千万不要以为签订了赠与合同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了,受赠人就有权利得到赠与物。
武之歌法官提示,要使赠与合同真正得到履行,一定要及时交付赠与物以及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不需要办理权利登记手续的交付相关物品就可以了;需要办理权利登记手续的,只有办理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相关法律效力。
特别需要提示的是,为了使赠与合同签订之后产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普通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可以去公证处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依据法律规定,除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完全可以不受赠与合同的约束,完全可以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交付赠与物。有些需要登记产权人的物品,只要没有办理权利转移手续,赠与人都还有权要回赠与物。
相比较,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就大大不同了,对双方主要是对赠与方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赠与方就有义务按照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交付赠与物。如果不交付,受赠方就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赠与方交付赠与物,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关注②
附义务赠与合同
如何履行
核心阅读 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
【案例】 赵某将自有一处私房赠与其亲戚张某,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由受赠人张某用该房屋为赠与人赵某抵押一笔债务。此后赵某将房产交与张某使用,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也并未及时为赵某抵押约定债务。赵某此后多次催促,要求张某尽快履行约定义务,张某认为,赵某并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其无法也不应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
【分析】 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都不附义务,是单务合同,即主要是赠与人给受赠人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只要配合接受就行了。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又时常附有一定的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季磊法官介绍,附义务赠与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才能成立。二是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也负担一定的义务,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义务,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三是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将所附义务视为另一个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赠与人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
也就是说,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对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季磊法官表示,合同法虽然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在本案中,赵某和张某既然签订了赠与合同,就应当首先完成过户房产的赠与行为,才能要求张某履行抵押债务的义务。
武之歌法官提醒,所附义务与赠与给付义务哪个先履行,要依合同约定。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附义务赠与,特别要注意的是所附条件必须合法,如果所附条件合法,所附条件有效;所附条件违法,则所附条件无效。例如某人许诺送给他人财物,条件是和其一同行骗。该义务因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该所附义务就是无效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应当是一定的债务,如果不是,不是附义务。赠与人在实施赠与时,向受赠人提出有利于受赠人的要求或期望的,则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附义务。例如甲赠与乙学费,提出乙应当好好学习。乙学习成绩的好坏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该赠与就不是附义务赠与。
关注③
赠与财物造成
损害谁担责
核心阅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王某赠与陈某一套机器设备折算价款100万元,在该赠与合同中,王某要求陈某承担20万元债务代偿义务,后发现该赠与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陈某造成了50万元的损失。陈某认为,王某明知设备有问题而故意不告知,要求王某需承担5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即一方给付对方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因此,赠与方作为无偿给付方往往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承担较低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因受赠人负有履行义务,其虽受有利益,也须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武之歌法官介绍说,从赠与物瑕疵责任上看,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就其受赠人履行义务方面而言,受赠人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由此赠与人需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但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需要解释的是,在我国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的内容标的一般不会超过赠与标的本身。
附义务的赠与中掺入赠与人的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主观因素,赠与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以本案为例,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第一款,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即王某仅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该条第二款之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该款规定则王某应赔偿50万元损失。
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常常遇到“买一赠一”的情形,对于“买一赠一”附赠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
韩峰法官表示,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因而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第一,赠与对赠与人的行为是无偿的,而不得有偿;第二,受赠人应表示接受赠与。
“买一赠一”中的赠与,透过现象的本质,我们可以发现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或是有条件的:即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与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商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因此,“买一赠一”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该赠与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在赠品的价值内负赔偿责任。
关注④
赠与何种情形可撤销
核心阅读 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赠与人依然有权撤销赠与,在撤销赠与后,要回赠与物。
【案例】 甲与乙签订汽车赠与合同,将一辆汽车赠与乙,但合同签订不久,甲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而丧失履行能力,此事便搁置下来。半年后,乙发现甲的经济状况好转,便要求甲继续履行原赠与合同。但甲表示自己仍有不少负债,需要用汽车抵押还债,暂时无力履行赠与义务。乙向律师咨询,何时才能向甲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分析】 由于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往往由一方给付利益,另一方无须付出相应的对价,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公正、公平,法律给予赠与方悔约权,即任意撤销权。只要不是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只要赠与行为没有真正完成,赠与财产没有发生权利上的转移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保护赠与人的权利,法律又进一步规定即使是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经公证的赠与,或者其他赠与合同赠与物已经转移权利,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赠与人依然有权撤销赠与,在撤销赠与后,要回赠与物。
季磊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与撤销赠与相类似的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情形。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韩峰法官解释说,此条款规定的内容之所以不受其他条款限制,是因为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在受赠人无偿取得利益与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难以履行赠与义务的矛盾之间,法律选择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同时也不会给受赠人带来额外损失。即便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当然,在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赠与人要举证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而已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和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不同,经济状况恶化只是阻碍赠与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介入因素,法律允许迟延履行义务,而非免除赠与人的义务。也即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好转,有履行赠与义务的能力了后,仍须继续履行。
至于如何判定赠与人是否恢复经济能力,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债务人经济状况的恢复是一个漫长的时段,该从何时起算直接影响到受赠人的利益。其标准可参考类比附条件合同,当条件成就时,赠与人便应该依约履行债务。若赠与人故意阻止条件成就而试图逃避履行,则可以视作条件已经成就,应当开始履行。只要已到了义务履行期,受赠人便可向赠与人主张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