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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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治随想
有合同 少烦恼
马立群

  我把属于自己的东西无偿地赠送给他人,是桩好事,为何还要签订合同?

  我国是礼仪之邦。寻常百姓在逢年过节、走亲访友等主要场合或者周围同事、亲戚、朋友发生重大事件(如同事亲朋家中失火、被盗、患有不治之症或去世,导致同事亲朋或近亲属的经济拮据等或结婚生子)的场合,习惯于馈赠礼品,或为资金,或为实物。还有,我们常见的亲朋好友之间的礼尚往来,未成年人接受亲朋馈赠的压岁钱和生日礼物,危重病人接受社会慈善团体的治病捐款,都是一种很简单的赠与行为。

  其实,赠与的标的物很多,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有价证券及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可以是票据权利,也可以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号专用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知识产权。其中,有价证券的赠与要履行背书的法律手续才能成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赠与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不动产如房产、特殊的动产如机动车辆的赠与,要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才能成立。这些复杂的赠与行为就不是简单的当面交付所能完成的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因为赠与而发生争议的情形,轻则引起双方甚至当事几方感情上的不快,伤害同事亲朋之间的友谊,重则引发当事人之间的反目成仇或对簿公堂,寻诉争讼,结果,好事也变成了坏事。

  所以,我们要用合同的形式将赠与行为规范化。为了调整好赠与关系,合同法专门在第11章规定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既是赠与人行使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人类扶贫救危、尊老爱幼的道义行为的法律化。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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