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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抓紧把这项众所关心的工程安排好、建设好,不仅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实行保障,对中等偏下收入群众住房给予支持,增加了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给,改善了群众居住条件。比如,从今年开始,重庆建立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并举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并把公租房列为“民生工程”之首。截至目前,仅重庆主城区就已累计开工建设公租房750万平方米,全市公租房建设规模到年底将达1150万平方米,超出计划面积150万平方米。按照计划,未来3年,重庆市将建设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解决50多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据悉,今年全国将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580万套。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开工410万套,占年度计划的70%。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已开工220万套,占全年计划的75%;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190万套,占全年计划的65%。

  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但是,我们在充分看到工作绩效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各地进展还不平衡,住房保障体系仍不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也有待提高。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改善低收入者住房条件,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公共租赁房政策的国家之一,其历史可追溯到10世纪的救济院。英国现代意义的公共租赁住房始于19世纪后期,当时城市化进程加速,工业城市人口急剧增加,例如1801年至1831年间曼彻斯特人口从7万猛增到14.2万。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英国政府开始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作为城市化过程中的施政重点。1890年英国通过了《工人阶级住房法》,鼓励地方政府改善工薪阶层居住条件,当年伦敦东区开建世界首个地方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从1979年开始,英国鼓励住房协会参与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并规定商品房开发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才能取得建设许可证。

  对我国来说,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办好这件大事,群众迫切希望,社会热切期盼。当前,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更大的决心和更有力的措施,加快把保障性住房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建设好,坚定不移地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措施,继续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积极增加有效供给,稳定社会预期,巩固调控成果,完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使处于“夹心层”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学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通过梯度消费逐步实现住有所居;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解决好低收入家庭和困难职工基本住房问题。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科学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在人口较多的城市,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在制度设计上考虑广大群众的承受能力,逐步形成梯度消费的住房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低收入家庭较多的城市,要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提高困难群众住房保障程度;在工矿区、林区和垦区,则要建设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妥善解决职工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通过建机制,做到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使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众基本住房能够得到保障和支持;促公平,就是要使保障性住房真正惠及困难家庭;可持续,就是要使住房保障体系建立起来并长期运转下去。这就需要建立健全财税、投融资、土地供应和租金水平、户型面积、市政配套、准入退出等机制和标准,把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落到实处。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要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安排中要更加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公平公正分配,把这项重大民生工程切实建成优质工程、阳光工程、民心工程。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地方政府是责任主体。把这项工程建设好,各项配套政策都要及时跟上。比如,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切实安排好土地供应,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健全责任制度,提高工程质量;配套建设必要的交通、学校、医院等生活服务设施,使群众既可以住上放心的房子,还能够享受便利的生活。   (执笔:侯惠勤 郭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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