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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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8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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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相邻关系的保护

  放眼世界,在当前各国的相关立法中,受到法律保护的相邻关系主要包括电波障碍、日照妨害、通讯妨碍、风害、眺望妨害、压迫感以及煤气、噪音、震动、臭气等不可量物侵害关系。

  瑞士———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684条第二项规定:“因煤烟、不洁气体、音响或震动而造成的侵害,依土地的位置或性质或依当地习惯属于邻人所不能容忍的情况的,应禁止之。” 

  日本———在相关法律中,使用“忍受限度”来判定日照妨害的标准,如果日照妨害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忍受程度,即构成违法;反之,如果没有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受害人则负有容忍义务,不构成侵权。对具体忍受限度的衡量标准,法律又根据日照纷争的地域性、被害的程度、土地利用的前后关系、加害行为的形态、加害建筑物的公共性及损害回避可能性等情况的不同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美国———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则要求,任何一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各州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文。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以不与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为限,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郑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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