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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5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业务专家评估工作组评估出第一批具备该协会会员资格的10家基金评价机构。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标志着基金评价步入规范发展之路。
规范评价业务利于基金业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贾 伟

  基金行业经过10多年的高速发展,基金产品已经成为百姓普遍接受的理财产品。为规范基金评价体系,避免一些不科学或不客观的排名与评价误导投资者的价值判断与投资决策,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业务专家评估工作组评估出第一批具备该协会会员资格的10家基金评价机构。此举将引导投资者从更多角度综合评判基金的投资价值,从而有利于投资者基于更长的投资视角审视作出投资决策。

评价体系显现独立公正

  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市场公正评价基金经理的运作能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突出基金长期投资理念

  《暂行办法》将基金评价的时间间隔延长,有助于公正评价基金抗市场周期的运作能力,突出基金长期投资的理念。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业务专家评估工作组评估,证券业协会近期公布了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10家基金评价机构名单。其中包括投资者熟悉的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也有投资者不太熟悉的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由中国证监会发布、今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长期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二)公正性原则,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不得歪曲、诋毁评价对象,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三)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作为基金评级的惟一标准;(四)客观性原则,即基金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依据,不得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五)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六)公开性原则,即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 

  同时,《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还要求,对基金进行评价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内容:(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方法和业绩比较基准等;(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三)基金投资决策系统及交易系统的有效性和一贯性。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评价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内容:(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合规性;(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三)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四)投资管理和研究能力;(五)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能力。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原则对于市场公正评价基金经理的运作能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市场对于基金评价过度看重收益率指标,对于风险收益的综合平衡虽有所考量,但集中于部分根据业绩情况而计算的常规风险指标运用之上,对于一些可能影响到基金选择的方面注重程度不够。例如,基金是否遵守拟定的契约规范,像诸如契约中规定以大盘股为买卖对象,而操作中却主要以小盘个股为主的基金,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取得较好的收益,但在基金评级上却不应该给予最高级别的评价,以促使基金经理更好地按照拟定的契约规范进行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二)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三)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四)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五)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六)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七)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八)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九)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其核心意思就是不准用短期时间标准来判断基金的优劣,有助于减轻基金经理面临的排名压力。 

  基金是一种长期理财产品,基金管理人为了保证投资人的利益,秉承价值投资,从而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短期并不能看出收益,所以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从而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将基金评价的时间间隔延长将有助于投资者公正评价基金抗市场周期的运作能力,突出基金长期投资的理念。随着《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基金评价将更加规范。 

  不过,从基金持有人的角度来说,多方面及时跟进的基金评价不能缺失。因此,基金评价的标准不仅需要规范,还需强调及时和广泛,更好地做好舆论评价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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