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实现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按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考核职责,严格考核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效。截至2009年12月,共计对2407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发行专项票据1695亿元,对2340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兑付专项票据1641亿元,占全国认购票据的县(市)总数和票据额度的比例均为97%;对新疆等4省(区)发放专项借款21亿元。总体看,资金支持政策实施进展顺利,对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支持和推动改革发挥了重要的正向激励作用。
同时,央行加大了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200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对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安排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100亿元,使全国支农再贷款额度达到1492亿元,西部和粮食主产区支农再贷款额度所占全国的比例达到93%,支农再贷款地区分布结构进一步优化。
此外,央行将支农再贷款使用对象由农村信用社扩大到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内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贷款用途由发放农户贷款扩大到涉农贷款。截至2009年12月,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共计安排支农再贷款1497亿元,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1.2万亿元。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实施,对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引导其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增加支农资金来源,央行对农村信用社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目前,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1%,比大型商业银行低4.5个百分点,其中,涉农贷款比例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的1379个县(市)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0%,比大型商业银行低5.5个百分点。按照2009年11月末存款余额测算,大约可增加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2700亿元。
监管部门还注意指导农村信用社建立科学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增强农村信用社发放“三农”贷款的内在动力。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风险定价能力的技术培训,指导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贷款定价机制,正确运用利率覆盖贷款风险,引导农村信用社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提高对“三农”贷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