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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2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强调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的修改为保险业的发展插上了翅膀。 仲 鲜摄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立法说明

  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现行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强化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法律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理赔达成协议10天内支付赔款: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

  保险资金可投股市和不动产:法律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除银行存款外,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

  实施效果  

  新保险法的主要变化是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保险法实施已两个月有余,法律的实施带给保险公司哪些变化呢?

  “简单来说,现在买保险已经从过去的‘宽进严出’转变为了‘严进宽出’,也就是买保险的事前管理更严格了,而出险之后的理赔等更加便捷了。”众多保险公司如此表示。

  比如,依据新保险法,在购买保险之后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以及对投保人的投保说明和风险提示方面更为严格,在签合同时,不仅要亲笔签名,还要投保人亲自抄录一段风险提示,以加深其对风险的理解。保险公司新启用的车险条款在原有条款基础上也进行了一定修改,包括理赔时限确定、拒赔须下发拒赔通知书等。

  为适应我国保险行业此轮新的变革,各保险公司开始升级理赔服务水平。一些保险公司规范了对死亡、高残和重疾等复杂案件的索赔指导及上门代办索赔服务,力求最大限度保障客户索赔申请中的最大权益。同时,各保险公司还完善了客户索赔时材料整理的处理流程,有效提高了理赔效率。

  免责条款是保险理赔中一直以来争议最多的部分。依据新保险法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平安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司已要求保险营销员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合同中的内容,包括免责条款。公司已对所有营销员进行了相关培训,要求所有营销员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为与新保险法配套实施,保监会今年9月27日出台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目前保险公司在向个人销售投连、分红、万能等投资型产品时,还要求投保人在合同上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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