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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1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王胜俊指出
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本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于近期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的。

  王胜俊指出,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黄金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高发期,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深刻认识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

  王胜俊强调,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工作做好了,能够实现化解纠纷与保护权利的有机统一,实现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与维护法治权威的有机统一,实现便捷灵活与严格程序的有机统一,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司法要求。调解是高效益审判。成功的调解,既能满足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要求,又能满足当事人追求公正的要求;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解决当事人诉讼难的问题,又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缓解巨大的审判压力。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善于裁判的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善于调解的能力也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调解要求法官不仅精通法律知识,善于准确适用法律,还要具有化解矛盾纠纷、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只有通过不断的调解工作实践,增加社会阅历、积累调解经验、增进群众感情,才能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

  王胜俊要求,要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要坚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推动机制建设,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在党委的领导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整体推进,努力促成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广泛参与;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注重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工作交流机制、职能互补机制、调解衔接机制。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

  据悉,自2004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各级法院加大司法调解力度,案件调解结案率显著提高。由2004年的诉讼调解结案1334792件,调解结案率31%;到2008年经调解结案民事案件达316710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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