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10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正式实施。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最大的特色在于加大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其中有40个条款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强化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针对理赔难的问题,新《保险法》还修改和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及时限。毋庸置疑,新《保险法》的实施将给普通百姓带来诸多实惠。
看点一:保险责任明晰的情况下,理赔时限可缩短到10天
在保险公司咨询的消费者刘璐告诉记者,常听别人说买保险容易,但是出了事儿理赔难,所以一直犹豫到底买还是不买。
新《保险法》的实施消除了刘璐的顾虑。新《保险法》针对理赔难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出险以后是否理赔,保险公司应当在30日内进行核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果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要在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另外,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或材料不完整时,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看点二:若投保者不知情而带病投保,两年后重大疾病发作,被保险人依然能够索赔
2006年3月,夏小伟在不知道自己已经患有癌症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2009年5月,夏小伟的癌症发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但是根据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新《保险法》指出,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诚信原则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依据,但如果消费者无意中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也将得到一定的保障。新规实际上是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可以说,“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是新《保险法》的最大亮点。
根据新规,“不可抗辩条款”2年期限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也就是说,购买旧合同的被保险人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这一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此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看点三:若你工作的单位曾为你投保,那么不论你其后在何处工作,只要还在保险期间,你都能享有这份保障
某公司为其职员李晓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险期限为三年,保费一万元。李晓菲在保险期间内患癌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辩称由于李晓菲后来调出该公司,该公司已经没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失效,拒绝赔偿保险金。
不过,按照新《保险法》,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新《保险法》,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只能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确定合同效力,不能随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人事变更情况来确定合同效力。
同时,新《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范围,明确雇主可成为雇员的投保人,保护了劳动者权益。
看点四:保险合同从签字开始生效,被保险人不用像过去那样,自担保险核保期内的风险了
今年5月2日,顾方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顾方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顾方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原《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顾方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如果此事发生在10月1日以后,根据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新《保险法》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规定了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时起生效。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看点五:购买保险前有权先研读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保障权益
陈强一直想给自己买份人寿保险,但是他觉得购买保险颇有“雾里看花”的味道,即使在签字投保那一刻也不知道所买保险产品的具体规定。“投保前,许多投保人不完全了解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等到理赔才发现这个不行、那个不行。”陈强说。
有寿险公司员工也表示,这一规定确实有些不合理,但目前业内各家公司基本上都是这样操作。而在新《保险法》实施后,这一做法将不再适用。自10月1日起,消费者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可以看到自己所投保产品的具体条款。
此前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不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经常发生争执。新《保险法》在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方面有了新规定,指出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单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这些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没有做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条款视为无效。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消费者因为看不懂合同而出现利益损失的情况,突出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看点六:投保时,年龄务必真实,否则将面临解除合同或补缴保险费的尴尬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年龄因素是保险公司确定是否承保和承保费率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诉保险公司自己的年龄。那么,如果投保人没有遵守诚信原则呢?
王军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他的实际年龄为50岁,其保险费本应交10000元,因虚报年龄为40岁,仅仅交费7000元。
根据新《保险法》,如果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所以,当王军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仅需支付:100000×7000/10000=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