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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0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记者观察
认真实施好新《保险法》
江 帆

  从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保险法》开始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大的特色是更加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随着新《保险法》以人为本特色的全面显现,中国保险业将进入一个更注重保险服务和提升保险产品质量的新阶段。因此,贯彻实施好新保险法,无论是对保险机构,还是对保险消费者,都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

  对保险机构而言,新《保险法》可能意味着更多的“紧箍咒”,保险公司亟待对自身进行改进以便更快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比如新《保险法》针对解决保险业理赔难和销售误导这两个突出问题就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前者,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而以前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统一的时间限制。对后者,新《保险法》规定:“个别保险营销员的欺诈误导、同业诋毁等不规范行为,除了保险营销员自身的问题外,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称为新《保险法》最大亮点的“不可抗辩规则”,又对保险公司的核保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如何通过更为良性的运营化解这些管理成本,是保险机构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值得欣喜的是,眼下众多保险机构已经开始积极行动起来,比如成立专门的新法实施小组,全面梳理修订所有在售产品条款,对营运全面加强和升级等。这些措施都将有助于保险机构的建设尽快符合新保险法的要求,这是对保险机构在运作效率及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

  对保险消费者来说,了解并利用新保险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承担自己义务,对真正发挥新保险法的作用,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新《保险法》在以下几方面提高了全社会的保险意识。首先有助于建立风险意识。风险意识也就是一种生活态度;其次是建立财富意识。保障性保险本身就是一种财富,在风险意识指导下构建起的个人保险保障,可有效放大储蓄财富,以备不时之需;三是建立互助意识。保险的原理本来就是“一人有难八方支援”;四是建立诚信意识,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新《保险法》推行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些意识,既能整体提升全社会的保险意识,也将为保险业发展营造出更为良性的外部生存环境。

  显然,加快推进新《保险法》,真正惠泽于民,需要全社会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只有保险机构、保险监管部门和广大群众共同携手,才能使新保险法在最短时间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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