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三支柱之一,是我国保险业风险防范五道防线的核心。今年以来,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推动全行业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偿付能力的刚性约束作用。目前看,保险业偿付能力意识逐步增强,偿付能力水平逐步改善。
首先体现在保监会继续加强偿付能力基础建设。
继去年颁发新修订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之后,保监会高度重视对偿付能力各项标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要求将偿付能力作为核心指标,渗透到各项监管工作之中,以此来完善公司经营、市场准入、资产管理等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再保险业务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加强了对再保险业务的监管。正在研究起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对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和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的临时报告要求进行规范。还启动了产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其次反映在保监会进一步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在已有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基础上,年初新成立了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协调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明确了保监会、保监局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职责。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对保监局如何贯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广泛调研分析,为下一步明确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方式和要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还研究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机制。
再者,保监会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
今年以来,保监会多次召开主席办公会和专题办公会,深入研究偿付能力监管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积极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明确要求产险公司必须先算账、后做业务,强化全预算管理,全面增强资本对业务的约束力。采取市场禁入等严厉措施,督促保险公司控制业务规模,降低经营成本。去年年底以来,保监会先后向近10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或风险提示函,分别采取或综合采取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分支机构设立、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股东分红、限制资金运用范围、指出内控管理薄弱环节、明确限时整改要求等监管措施,督促这些公司控制经营成本,尽快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加强窗口指导和业务监管,严格准备金充足性和再保险监管,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控制资本金占用比例高的业务发展,并督促一些保险公司及时增加资本金,加大对极少数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的综合检查力度,帮助他们逐步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水平。